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更新时间:2023-12-19 16: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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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本专业相关课题或省部级课题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本专业相关重点课题或教改实验重点项目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门下达的本专业相关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本专业相关一般(专项)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科学规划本专业相关课题或教改实验项目2项。(不含子课题,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结题证书为据)
10.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6年以上(其中聘任现职称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团委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或校级年度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2次(同年度同学年连续获得2次上述学期优秀视同年度优秀1次,同年度的学期和年度上述优秀不重复计算)。
11.获学校教学评估优秀1次(教学评估工作须由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学校开展教学评估工作,以学校教学评估文件为据),并获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2.获县级表彰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3.受聘为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全省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分支机构理事5年以上。
14.学校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学校统一安排,任现职以来结对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青年教师(本条件涉及的各类学校教师须指导所在学校或学区初级职称的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或业务水平(以学校备案及指导计划为据)累计至少2年并作为第一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至少有1名被指导教师获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取得本条第7项业绩1次(被指导教师获得的相关奖项须在培养指导工作开展满1年后取得)。
15.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年度四方测评中,获得一致评价优秀1次(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和认定结果为据)。
16.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第三十一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单破须达到第二十九条第1项至第13项的业绩7项;双破须达到第二十九条第1项至第13项的业绩9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考核认定。对扎根基层时间长、任职时间长、贡献大的教育教学工作者,符合本业绩条件标准规定的品德和能力条件标准,并达到下列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由评委会以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考核认定。
(一)正高级教师
基层工作满30年,在乡村学校聘任高级教师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学校聘任高级教师满15年的,达到第十八条的业绩2项,其中第2项至第13项至少达到1项,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二)高级教师
1.基层工作满25年,
在乡村学校聘任一级教师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学校聘任一级教师满15年的,达到第二十九条的业绩2项,其中第2项至第13项至少达到1项,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乡村工作满5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达到第二十九条第2项至第13项业绩至少2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满1年后,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高级教师;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任)高级教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需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放宽至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第5名。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涉及的表彰,以纳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为准,2016年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称号。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省级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同现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奖项级别,该奖项其他等级以此类推。特殊教育教师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获得的各项奖励和研究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降低一个等次对待,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的业绩做支撑。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文件执行。帮扶单位为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须由帮扶学校、现工作单位和帮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出具意见。中小学教师“四方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相关办法要明确“四方评价”优秀比例,优秀比例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相关要求执行。条件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专家举荐”业绩使用的要求,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举荐专家须为申报人员本县区专家且每年只能推荐1人,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条 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乡村2年以上),可申报基层范围有效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范围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高一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工作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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