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更新时间:2023-11-25 15:14:18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五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不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
(二)一月内累计旷课8-14节者(迟到2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灯具、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骑共享单车、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追逐嬉戏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10次者;
(十六)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
(十七)赌博,酗酒者;
(十八)课堂使用手机者;
(十九)管制刀具带到校园,未造成伤害者。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15-21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与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指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等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11-20次
(十三)住校生私自留宿非住校人员;(十四)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十五)有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六条者。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21-35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四)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五)侮辱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六)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七)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八)纠集社会青年或非本校学生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九)翻越学校围墙、防护门窗、栅栏逃到校外者;
(十)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21-30次
(十一)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六条、第七条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以上者;
(二)殴打教职员工者;
(三)考试作弊三次者;
(四)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五)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
(六)在记过期间又重犯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者。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略
第十一条 略
第十二条 略
XX学校 ○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