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才软件 教育综合 学科资源 具才视界 站主习作
工具软件 图片频道 本站消息 电脑手机 故乡渭源

当前位置:具才苑资料频道教育综合政策条规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更新时间:2023-09-12 16:28:51



(接上页)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二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之前集体讨论决定。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
  (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



本栏最新

  •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
  •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
  •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
  • 教育部《幼儿园督导评估...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甘肃省教育厅《提升义务...
  •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
  • 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
  •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
  • 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
  • 甘肃省“十四五”教育事...
  •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
  • 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实施...
  • 本栏热点

  •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
  • 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
  • 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
  •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
  • 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
  • 甘肃省评审中小学教师中...
  •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
  • 北大核心期刊目录2017第...
  • 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
  •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
  • 定西市学科带头人、骨干...
  •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
  • 甘肃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 第三届国家期刊奖(含百种...
  • 《中小学生减负措施》(...
  •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
  • 甘肃省学生艺术等级评定...
  •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方案及...
  •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
  • 甘肃省关于首次开展县以...
  • 最新资料

  • 得天独厚的新晋打卡地—...
  • 人活着,有什么意义?
  • 唐僧向唐太宗的工作汇报...
  • 自驾游经验文章2篇
  • 男性身体器官衰老的时间...
  • 《如何研磨一节优质的小...
  • 我们学校就这样被打败了...
  • 读书的意义
  • 民国十八年,甘肃大饥饿...
  • 人生最重要的3件事:健康...
  • 尊重别人,是一种修养
  • 川北小环线五人之旅
  • 渭源赋
  • 宁给好汉拉马,不给懒汉...
  • 别太善良,别太大方,别...
  • 大事见能力,小事见态度...
  • 《甘肃教育》投稿指南
  • 麻辣烫跟风之旅
  • 强者不争,慧者不露,善...
  • 重游首阳山
  • 实拍甘肃省渭源县“首阳...
  • 看人长处,帮人难处,记...
  • 同学聚会发言范本
  • 集体备课如何转型升级?...
  • 为啥古代的人喝酒千杯不...
  • 要养成早睡早起的生活习...
  • 退休生活18点
  •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
  • 超详的小学数学知识点归...
  • “硬核”实宠全国游客,...
  • 数学帮你管住自己的嘴巴...
  • 千年困惑,我们为什么要...
  • 大气磅礴的领导讲话排比...
  • 正确处理教学与教研关系...
  • 能“叫醒”一个人的,是...
  • 熊孩子是惯出来的,好孩...
  • ××小学教学常规精细化...
  • 别人的屋檐再大,都不如...
  • 渭源古城记忆
  • 再优秀的老师,也弥补不...

  • 全站导航

    软件频道

    具才软件 工具软件

    资料频道

    ┌─── 本站视界───┐

    世事观察 茶余饭后 做人有道
    名家论道 时势聚焦 酸甜苦辣
    涉猎有益 老年生活 多彩世界
    人生领悟 定西甘肃 抗击疫情

    ┌───具才习作───┐

    数学教研 教育思考 高考探索
    管理拾零 人生记录 社会视角
    信息技术    

    ┌───故乡渭源───┐

    渭源历史 渭源当今 渭源儿女
    靓文摘发 南坪文丛 维和记事

    ┌───教育综合───┐

    政策条规 学校管理 工作博览
    教师参考 教学常规 教育探究
    教育万象 高考关注 家校共育

    ┌───学科资源───┐

    数学资源 数学参考 语文资源
    英语资源 理综资源 文综资源
    多科综合    

    ┌───站内消息───┐

    站主消息 站务信息

    ┌───电脑手机───┐

    操作系统 软件应用

    图片频道

    学习交流 合作共事 天伦之乐 为照而照
    良师益友 省外旅行 省内游玩 奇妙自然

     


    站主其人 | 网站帮助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具才苑是一个主要以中小学教师、师范类学生、中老年朋友为主要服务对象,教学资源丰富,兼顾社会关注问题的小型综合网站。具才苑是所有具才软件的首发官方网站,因此在这里下载的具才软件才是最新最可靠的。具才苑资源全部免费下载。因手机浏览者越来越多,本站作了全新改版,力求手机、电脑用户都能使用。如因此给您带来不便,深表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