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更新时间:2023-12-19 16:43:16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
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教体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8日
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
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坚持以高素质教师人才培养为引领,以高水平教师教育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确保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同)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县以下基层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下列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和与此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专门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上述各类民办和社会力量创办的学校参照执行。
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井下)、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县以下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县以下基层(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持立德树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公平诚信,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第七条 评价方式。强化教师品德考核,任现职以来教师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负责教师品德考核,建立师德师风监测和评价长效机制,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品德先进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存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达到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实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基层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教师以学校教学、授课计划为据,教研人员以单位工作任务安排为据)。
1.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每学年课时量(含课程授课、实验辅导课、延时服务课等)不少于所在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课时量;兼任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课时量(含课程授课、实验辅导课、延时服务课等)不少于所在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课时量的2/3;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教师每学年课时量(含课程授课、实验辅导课、延时服务课等和听课、评课)不少于所在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课时量的1/3。
2.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各类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人员每年须完成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或教学研究任务。
3.教师晋升正高级职称后,应将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作为职称聘任以及续聘的依据。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学校教师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学校本学科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教研单位人员应具备指导培养青年人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聘任高级教师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并聘任高级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对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学校教师可用教学研究报告、教学述评或讲课等评价学术水平能力;教研单位人员可用课题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等评价学术水平能力。
第十六条 帮扶经历。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对外语、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不作限制性要求,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用信息技术进行课件制作、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
(续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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