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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作者:甘肃省人社厅  来源:转载
发布/更新时间:2019-10-24 09:25:19



  第四章 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经验较丰富、能力强,研究能力较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域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省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
  2.获市厅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表彰2次,参考其它业绩。
  3.任现职前个人曾获省级表彰奖励,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5名)1次,或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2次,或获上述市内州级一等奖以上(前2名)2次。
  2.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级二等奖1次,或获市级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二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
  3.获省直部门或市州级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或获县(市、区)直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3次。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获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1次,或校级上述奖励3次。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全省性的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二等奖以上或取得前5名1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或市州裁判长1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至少1名教师获市v1'1直部门或县(市、区)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7.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局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2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8万字以上。
  9.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且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获年度考核"优秀"等次3次以上。
  11.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推荐为优秀的。
  12.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业内3名及以上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三)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具备下列条件标准1项:
  (二)1.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
  2.获省级表彰1次,并获第(二)款除第1项外的1项业绩。
  3.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该奖二等奖(前3名)1次。
  (二)具备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2.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3名)1次,或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第1名)2次,或获上述市州级一等奖以上(第1名)2次。
  3.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获省级一等奖1次,或获省级二等奖2次?或获市级一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或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8名或获二等奖1次、取得前12名或获三等奖2次;参加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3名或获一等奖1次、取得前5名或获二等奖2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5.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3年),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或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上述先进称号2次,或获县(市、区)直部门授予的上述先进称号3次。
  6.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三)达到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条件标准4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需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放宽至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第5名。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奖项、荣誉称号等,以《关于印发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J108号)的《保留项目目录))(可在省人社厅网站查询,省职改办将再次清理公布)为准。2017年及以后,未纳入《保留项目目录》的均不予认可。2017年及以后,国家教育部全国性表彰奖励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省教育厅厅级表彰奖励有:甘肃省"园丁"奖、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原省级基础教育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等同现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奖项级别,该奖项其他等级以此类推。
  2016年及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比如,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印章的按省部级对待。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获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本条件标准的"定额人员",2016年底前国家各部委、省、各市州、省直各部门所开展的科技奖励按我省以往职称评价政策认定,一、二、三等奖定额人员分别为13、9、7人;2017年后省级一、二、三等奖定额人员分别为15、10、7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17年后国家有关部委(除国防、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及市厅级科技奖励均不予认可。帮扶基层经历中,"薄弱学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小学教师"四方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班主任业绩中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达到1项业绩后,超过部分业绩不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J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制定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人社厅发(2016J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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