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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更新时间:2019-09-26 08: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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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 教师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以上处理决定应当向当地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教师违反职业师德行为的调查,提出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学校党政负责人共同担任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的监管和决定。
  第十六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七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收到实名举报或发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线索,举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要成立2人以上的调查组,调查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组可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形成相关证据。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鉴定。
  (四)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五)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及依据、调查结论等。
  (六)师德建设委员会依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师本人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教师本人,同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自该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核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不构成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均需完备存档管理。处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都应当完整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并录入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及时报告、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查处通报制度,对查实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律进行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实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县、市、省应当每半年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问题查处及通报工作情况报告,每年7月上旬报送当年1月至6月工作情况、1月上旬报送上年7月至12月工作情况。发生重大的、引起社会较高关注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件要第一时间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应对处置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教育部、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抄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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